主审的知州杜凤治获得了间接的人证、物证,基本上可以断定是梁宽杀害了妻子,然后栽赃他人。为了按时结案,杜凤治还必须获得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证据,那就是嫌疑犯梁宽的口供。在明清司法体制中,口供是关键性的结案因素,没有口供,杜凤治就结不了这个案子。可是,偏偏梁宽就是打死也不认罪。杜凤治多次提审梁宽,严刑逼供,都一无所获。
杜凤治发愁啊!眼看离案发时间快要满两个月了,杜凤治想来想去觉得通过正常的手段是拿不到梁宽的口供了。既然“正常手段”行不通,那就来“非常手段”。明清时期的司法系统和行政管理有很多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表面上大家都规规矩矩地按条文和制度办事,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要不合法的手段和合法手段并用,才能达到目的。读书人在当官之前满口公平公正、道德文章,当官以后,或慢或快,也都学会了台上台下两套话、两种手段。不管说什么话,用什么手段,只要能达到目的就行。杜凤治当官多年,早就学会了这种做法。现在,使用正常的手段对付不了梁宽,杜凤治决定来点“非常手段”。
九月十二日,杜凤治把看管监牢的亲随叫过来,让他“开导”梁宽。怎么“开导”呢?只要梁宽认罪录口供,“议罪必不至死”;如果梁宽不认罪,就要把他往死里打,“倒死得快矣”。除了让亲随去做工作外,杜凤治还下令把梁宽的邻居梁善和和梁宽关押在一起,让梁善和去开导梁宽。梁善和因为是梁宽的邻居,受牵连被拘押到州衙来做证。杜凤治非常讨厌梁善和事不关己、含糊其词的态度,就把他一直羁押在衙门里,有一个多月了。梁善和被关久了非常想出去,所以很愿意去做梁宽的思想工作。
杜凤治所谓的“开导”,其实是想和梁宽做一笔“交易”。交易的内容是,梁宽承认自己杀人,杜凤治承诺留他一命。
这有点类似西方司法传统中的“控辩交易”。嫌疑人主动认罪,交代案情,或者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线索,来换取检控官的宽大处理,甚至是保护,就叫作“控辩交易”。控辩交易可以帮助司法机关结束漫长的审判程序,或者破获更多、更大的案子,节约司法成本,对公共利益有利,所以是划算的。西方司法也是承认这种做法的。
中国的司法传统中没有“控辩交易”。而且,杜凤治和梁宽之间的这种交易,和西方“控辩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杜凤治是为了按时破案,解除自己的行政责任,私底下和嫌疑人进行交易。交易的等价物是免死承诺和认罪口供,和公共利益并没有关系。所以,杜凤治和梁宽的交易,是“官凶交易”,是只能私下运作的非法交易。
这笔交易对梁宽是划算的。很快,看管监牢的亲随就回复说,梁宽的嘴巴有所松动,看来有戏。杜凤治马上再一次提审梁宽。这一回,梁宽还是低头不语,但是眼神游离,态度不像之前那样强硬了。杜凤治就亲自“开导”他。我们来听听杜凤治是怎么说的:
“梁宽,你妻子虽然死得可怜,但毕竟已经死了。你是她的丈夫,而且还有两个儿子,定罪的时候可以减等,申诉上去肯定不至于抵命。但是如果你一再狡辩,不肯认罪,我就不得不天天严刑拷打你,肯定有把你打死的那一天。你死了,这案子也就结了。”
之前,邻居梁善和和梁宽关在一个房间里,两个人睡在同一张床铺上。梁善和无辜受到牵连,一心要出去,就使劲地劝导梁宽。梁善和说:“你杀妻的事已通天,肯定是瞒不住的,何苦要连累邻居呢?”梁善和被关进梁宽牢房之前,牢头专门提醒梁善和,说梁宽的供词含混不清,必须要他明明白白地认罪。梁善和就进一步劝梁宽:“事已至此,通国皆知,知州大老爷既然肯开恩,答应留你一命,你还不实话实说?”旁人三番五次的开导对梁宽的作用很大。他肯定想活下去,不想抵命,但是他又拿不准杜凤治说话算数不算数,比较犹豫。现在,杜凤治又当面承诺了一遍,梁宽一狠心,决定和杜凤治做这笔交易。
于是,梁宽供称,自己吸食鸦片多年,常常向妻子谭氏要钱,谭氏不肯给,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吵得很凶,感情非常不好。七月二十五日案发那天,债主赖正义上门来讨债,扬言要牵走梁家的耕牛抵债。梁宽其实愿意拿牛抵债,但是妻子谭氏死活不肯,夫妻俩吵了起来。在一旁的梁求等人就怂恿梁宽说:“你欠债那么多,现在只有一个方法,你把你老婆杀死,然后诬陷赖正义。赖正义肯定害怕,愿意出钱私了。如此一来,不但你欠赖正义的债不用还了,还可以讹诈赖家一笔银子。”梁宽也是财迷心窍,竟然听信了梁求的怂恿,砍死了谭氏,诬陷赖正义杀人。供认完罪状,梁宽彻底崩溃了,一个劲儿地哀求杜凤治开恩饶命。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杜凤治也在初审限期之前侦破了案情,现在,他面临着一个大难题,如何兑现对梁宽的“承诺”:“议罪必不至死”。
首先,梁宽犯的是重罪。他的第一条罪是杀妻。《大清律例》“刑律”规定“其夫殴妻……至死者,绞监候”,过去男女地位不平等,对丈夫杀妻的处罚不是“斩立决”或者“绞立决”,而是死刑缓期执行。但是,梁宽杀妻的目的是诬告他人,而且手段特别残暴,他砍了妻子二十多刀,并且多在头部。这些都是可以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此外,梁宽还诬陷他人杀人,这也是一条重罪。很多情况下,诬陷他人要承担与所诬陷的罪名相等的惩罚。所以,两罪并罚,梁宽很有可能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是“斩立决”也是“绞立决”。
杜凤治的难题是,怎么保住一个丧尽天良、手段残忍的重犯的性命?
这难不倒杜凤治。杜凤治有两样法宝,一是笔,二是纸。他妙笔生花,写出一道司法公文。这公文,就是杜凤治最大的筹码,写公文也是杜凤治工作的核心内容。
明清时期官员每天都要处理数量巨大的公文,他们日常的主要工作就是处理公文。所以,掌握公文的写作和处理,是官员必备的基本能力。他们大多写得一手圆滑精彩的公文。杜凤治自然也不例外,他写的公文,既能让梁宽死,也能让梁宽活。
中山大学徐忠明教授,在《台前与幕后》这篇论文中,对梁宽杀妻案的司法文本有过详细的比较研究。借助徐教授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文书是如何硬生生地“制造案情”的,这些编造的案情又是怎么一次次得到确认的。
杜凤治很快就把梁宽杀妻案初审完毕。他把所有的人证、物证、口供都整理成一个案卷,准备送交上司。同时,杜凤治写出了“看语”。因为完整的司法案卷材料太多,上司不可能每一份案卷都仔细阅读,他们也没时间仔细阅读每一份来往公文,所以,初审的官员必须要就案情和判决写一个几百字的简单介绍,附在案卷之上。上司主要根据看语来判断案子是如何处理的。所以,看语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司法文书。
杜凤治的看语是这么写的:
梁宽娶妻谭氏,素相和睦。谭氏平日性情懒惰,梁宽和母亲梁陈氏屡次训导她都没用。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早,梁宽赴田工作,谭氏卧床未起,梁陈氏斥其不应贪睡,声言定欲告知梁宽,将其责处。谭氏出言顶撞,撒泼啼哭。当时有谭氏的娘家族人谭亚交十,到梁家闲坐,出面劝解。梁宽回家,梁陈氏告知前情。梁宽训斥谭氏,谭氏不服,两人争吵起来。梁宽挥拳殴打谭氏,谭氏跑到门外;梁宽拿了把尖刀追上去,砍伤了谭氏右眉,谭氏大声哭骂;梁宽用刀划伤其左肋,刀尖带伤肚腹,谭氏扑过去夺刀;梁宽用刀划伤其囟门,谭氏扑上来和梁宽扭打;梁宽用刀连砍,伤其左右腮颊各一下,谭氏撞头拼命;梁宽用刀瞎砍,刚好伤到谭氏左耳根,刀尖带伤脖颈。谭氏倒地。谭亚交十和梁陈氏赶过来,谭氏已经救不回了。谭亚交十报知谭氏堂兄谭观锦。谭氏伤重而死。谭家人报官。梁宽随即投案自首,供认前情不讳。梁宽并不是有心要杀谭氏,当时也没有旁人怂恿挑衅。此案没有帮凶。究鞫不移,案无遁饰。查律载夫殴妻至死者绞监候。
杜凤治说此案“究鞫不移,案无遁饰”。众所周知的梁宽杀妻诬陷他人案,被杜凤治说成了夫妻吵架失手杀妻案。他的看语,严重偏离了事实,而且漏洞百出。我们来看看,这份看语有哪些重大漏洞,又暗藏着哪些玄机。
第一,杜凤治说梁宽和谭氏夫妻“素相和睦”。这就为全案定了一个基调,意在说明梁宽不太可能故意杀妻。可是,看语本身就戳破了这个谎言。首先,看语说谭氏性情懒惰,婆婆和丈夫多次训斥她。丈夫经常训斥妻子,这种关系能算得上“素相和睦”吗?其次,如果夫妻两人关系很好,那么发生了一点儿纠纷,梁宽至于拿出尖刀,追出家门去砍谭氏吗?这怎么说也不能算是关系和睦吧?
杜凤治这么写,大有深意。在清朝后期的夫妻命案的公文中,夫妻关系“素相和睦”或“素无嫌怨”的说法,特别多见,几乎成了一种格式化措辞。这句话实际上有其特别的功用,是埋下伏笔,引导案件在秋审过程中尽可能往“可矜”和“缓决”的方向发展。所有的死刑判决最后都要经过秋审。秋审有四类结果:情况属实、罪大恶极的归入“情实”一类,押出去执行死刑;犯人系多代单传的,归入“留养”一类,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改判其他处罚;情有可原的都归入“可矜”或“缓决”。杜凤治在朝着“可矜”和“缓决”的方向努力。
第二,杜凤治说案发的源头是梁宽大清早去田里劳作,而被害人谭氏在家睡懒觉,导致谭氏和婆婆发生冲突。杜凤治这么写是想把案件的责任往谭氏身上引,意在证明被害人也是有过错的。而且,看语进一步把谭氏描绘成出言顶撞婆婆、撒泼啼哭的泼妇形象,让读者对谭氏产生不了一点儿好感,同时为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埋下了伏笔。
杜凤治是继续朝着“可矜”和“缓决”的方向努力,想给梁宽留活路。
第三,梁宽杀死谭氏的过程,被杜凤治描述成了双方扭打互殴,目的是想刻意隐瞒梁宽故意杀人的真相。梁宽先是训斥谭氏,谭氏回骂,梁宽殴打谭氏,谭氏跑了出去;梁宽拿刀追出去,谭氏受伤后扑过来,两人扭打在一起。这表明梁宽杀妻是谭氏不服管教引起的,而且双方有打斗。这就降低了梁宽的主观故意,突出了客观因素。就连描述的伤情,杜凤治用的也是“划伤”“带伤”等比较缓和的词,受伤的部位是“右眉”及“左右腮颊”,而非致命部位。这是继续替梁宽开脱。
第四,在两人扭打过程中,婆婆梁陈氏与谭家的谭亚交十难道会一直无动于衷,看着事态一步步恶化?死者谭氏的堂兄谭观锦,又是一个什么角色?
奇怪的是,梁宽和证人梁陈氏、谭亚交十的供词,在关键情节的叙述上完全一致,甚至梁宽用刀砍伤谭氏的先后顺序、具体部位等细节,几个人都交代得丝毫不差。更奇怪的是,并不在场的谭观锦,竟然也有同样的供词。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把案情制造成杜凤治所希望的那样。
最后,被梁宽诬陷的赖正义,则完完全全在看语中消失了。显然,杜凤治把梁宽诬陷赖正义的事情刻意隐去了。梁宽打死也不认罪的情况也被隐去了,换成了梁宽投案自首、供认不讳。这样写的目的何在,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了。
总之,一起杀妻诬陷的案件在官方的初审公文中变成了殴伤致死的案件。杜凤治这么写,是为了兑现他对梁宽的承诺。那么,这样的公文能得到上司的认可吗?梁宽杀妻案,能被杜凤治顺利地偷换案情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