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星期一,我当时正在犹他州的布鲁沃市和格列高·库泊尔一起准备一个警官培训课程。格列高从前是联邦调查局密探,是我小组中的明星成员,现在是布鲁沃市警察局局长。当我打电话看有没有语音留言时,我听到了一条H·艾黎斯·阿密斯泰德从丹佛市发来的留言。他说他现在受雇于拉姆齐家。他问我是不是能够帮他一起调查拉姆齐夫妇女儿的谋杀案。我回了一个留言,说我还要在犹他州多呆几天,但是从日程表来看,如果这个星期晚一些他还是需要我的帮助,我很可能会在丹佛市同他们见面。在这之前我从媒体中知道了拉姆齐谋杀案,但是在启程之前,我并没有过多地考虑这个案子,也不知道很多细节。
第二天,阿密斯泰德在我住的布鲁沃市公园宾馆联系到了我。他说会支付我的花费和咨询费,但是没说会付多少。他说李·富尔曼会同我联系,李是约翰·拉姆齐的律师哈尔·哈顿和布赖恩·摩根的合伙人。
富尔曼当晚九点左右给我打了电话,说他想让我来丹佛市和波尔德市为他们做一次分析。他继续说他此前已经研究了恋童癖,发现约翰·拉姆齐并不是这一类型的人。约翰的生意成功,很有钱,又和一位前选美冠军结了婚。我听了富尔曼的分析,但没做评论。在我看来很清楚,他在找一个“客观”的人来提供同样的分析和结论。
我向富尔曼说了我离开联邦调查局以后对所有潜在的客户所说的那套话,不论他们是私人还是警察机构:如果我有时间的话,你可以付钱让我服务,但是我的分析是完全独立的,你不可能影响我的分析。我会先口头向你作出报告。你可能喜欢并同意我的观点,你也可能不喜欢、不同意我的观点,但是你有权决定是不是使用我的观点。如果你愿意的话,我可以制作一份书面报告。因为我不是律师,所以我的报告可以在法庭上做证。我不会公开你所给我的任何特许和保密的信息,也不会根据这些信息说任何东西。但是如果有人向我询问基于公共信息的观点,我保留说出我的观点的权利。富尔曼同意了我的条件。
我于1997年1月8日搭乘飞机来到了丹佛市。在飞行途中,我列了一个清单,记下了我想我应该知道和了解的事情:
一、案件事实
日期和时间。是什么时候发现孩子失踪的?他们做了些什么?他们给谁打了电话?他们给警方打电话了吗?在何时打的?什么时间发现的孩子?在哪里?由谁发现的?描述一下发现孩子的地点和她当时的情况、犯罪现场、穿着以及死因。有血吗?在哪里?受到性侵犯没有?你是怎么知道的?
二、勒索信
在哪里找到的?谁找到的?信纸是从哪儿来的?看一看信。
三、家庭背景
——生意
——谁住在房子里?
——既往婚史
——结婚多长时间了?
四、家中人员出入情况
——谁?
——安全报警系统
五、模特生涯(我当时的印象是被害人是一个儿童模特)
——由谁资助?
——由谁拍照?
——有家庭照片吗?
我到达丹佛市以后,和李·富尔曼和布赖恩·摩根在他们的律师行里见了面。他们的律师行是由市中心一幢历史建筑物改成的。我们是在一个由玻璃围成的会议室见面的,他们把这里称作“气泡会议室”。
谈话开始之前我先说,我知道他们对拉姆齐夫妇是否涉案可能会有自己的看法,因为他们有经验,也已经研究了恋童癖。但是,我告诉他们,在这个阶段,他们不应该假定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恋童癖。我解释了癖好性儿童性猥亵和偶然性儿童性猥亵的区别,讲了进行分析所必经的步骤,并指出他们在分析恋童癖时可能不需要什么尸检报告、犯罪现场照片和毒理化验结果,而我却要常常使用它们来确定罪犯的类型。
我说,从我所阅读的有限的媒体报道来看,他们的当事人处于不太有利的境地。我所看到的信息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编造的,还可能两者都有,但是公众的感觉是拉姆齐夫妇有责任。例如,我知道他们在找到女儿以后没有立即与警察局取得联系。你可以看到我在这时对案件的了解还非常有限。
我说,我听说拉姆齐夫妇从来都没有与警方合作,这对我来讲很有问题。
律师们回答说拉姆齐夫妇从一开始就与警察局非常合作。尽管勒索信告诉他们不要联系警方或者联邦调查局,但他们还是马上通知了警方。警方和约翰及帕特茜的几位朋友一起搜查了房间,但是没有找到被害人。拉姆齐夫妇表现得非常不安,所以他们的一个朋友建议由约翰和一个邻居一起搜查房间,以让约翰有事可做。约翰和他的朋友福利特·怀特搜查了房子,来到一个用于储物的十平方英尺的酒窖。那位朋友注意到地下室的一个窗户是碎的,地板上有玻璃碎片。拉姆齐当时说是他打碎了窗户,因为有几次他把自己锁在了屋子外面,所以要打碎玻璃进来。窗子外面有一个窗井,窗井上有栅栏,所以一定要事先知道下面有打碎的那扇窗户,才会试图从窗井进入房子。
可以看出,律师们的故事里还是有一些小的矛盾之处。故事还是处在被拼凑的过程之中。
他们继续说,拉姆齐和怀特搜查了地下室,是拉姆齐先生走进了酒窖间,然后尖叫了出来:“天哪,我的孩子!”
这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点。在蓄谋的家庭谋杀中——也就是家庭成员行凶后让案件看起来像是其他类型的谋杀,比如像强奸案或盗窃案失手后的谋杀——凶手常常安排好让其他人找到尸体,这样他会很容易作出“反应”,拉开自己和犯罪的距离。
例如,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一个人在卧室里杀了自己的妻子,然后去上班。但是在他离开之前,他把尸体移到了从外面可以进去的储物间里,然后让尸体看起来好像是受到了性攻击。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不想让儿子放学回家时发现尸体;另一个目的是让尸体被发现时看起来像强奸不成起了杀心。他从办公室往家里打了几个电话,这样电话公司就会有电话记录;然后,他又在下午给一位有他家里钥匙的邻居打电话,用焦急的声音告诉她说他找不到他妻子,请这位邻居过去看一下。这位邻居向房间里张望,但是没有看到他妻子,于是给他回电话说他妻子不在家,但是汽车还在,而且卧室很乱(妻子总是把家收拾得很整齐)。丈夫于是给警方打了电话,向警方讲了邻居告诉他的整个故事。当警方过来调查的时候,他们在储物间里发现了妻子。这以后,我的小组被请去参与调查。
读者还会记起,在丽兹·伯登谋杀案中,丽兹没有办法避免向警方报告她父亲的死,但是为了不由自己找到继母的尸体,她下了很大工夫。她安排了布里奇特·苏利文来发现尸体,但是当布里奇特拒绝单独去楼上时,丽兹还是不愿上楼,而是让亚德来德·邱吉尔陪布里奇特一起上楼。
所以当时是约翰·拉姆齐而不是别人找到他女儿这个事实引起了我的注意。按照律师们所讲的情景,他可以很容易地对福利特·怀特说:“我检查洗衣间,你检查锅炉室和酒窖,然后我们在这里会合。”但是他没有这么做。
他们告诉我说琼贝妮特被找到时,躯干上裹着一块毯子。我问是不是只有躯干裹着毯子。
律师们回答说,是的,她的手和脚都伸在外面。
这点也很重要。正如我们在林德伯格案中注意到的,尸体的样子常常可以让我们知道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关系。查理·林德伯格的尸体被随便地扔到树林里,因为尸体对绑架者再也没有什么用了。没有任何措施来保护尸体不受天气影响和野兽的袭击,也看不出任何有同情心或者仁慈的地方。
相反,在丈夫杀死妻子的案子中,尸体被小心地用一块从他们的床上拿来的毯子包了起来,只有头露在外面。这是一种很具保护性、很“周到”的做法。我们说这表明凶手对被害人有一种“所有者的权益”。有时,这甚至会显现出父母对自己行为的悔恨。
开始的时候,我的印象是,当找到琼贝妮特的尸体时,约翰表现出了这种所有者的权益和周到,但本案中盖尸体似乎仅仅是机械性的动作,并不是任何保护或者父性的表现。
当约翰·拉姆齐找到琼贝妮特的时候,一块黑色的胶布粘在她的嘴上,她的双手被绑在一起,脖子上有一圈绷带,结系在颈后。让我感兴趣的是约翰的第一个反应——他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胶带从她嘴上撕下来,并试图解开手腕上的绳子。他没法解开绳子,但想办法弄松了一些,然后他把女儿抱上了楼梯。
我首先要问自己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约翰杀了自己的女儿或者参与其中,然后伪造现场,让现场看起来像是一个虐待狂干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反伪造现场,要在没有任何其他人,特别是警方看到之前,除掉胶带并松开手腕上的绳子呢?这看起来很不合情理。
律师们告诉我在琼贝妮特的内裤上有少量的血,很明显来自她的阴道。她的内裤上还有另一块污物,看起来是精斑。当然,这意味着凶手是男性,并且如果精斑与约翰·拉姆齐的DNA吻合,那么这个案件将非常简单。但是我被叫到丹佛市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律师们对拉姆齐作出评测。尽管他们没有直接这么讲,我强烈地感觉到他们想让我告诉他们我是不是认为他们的当事人有罪。
在和约翰·拉姆齐见面之前,我向律师们预言,警察局的化验最终会证明琼贝妮特的身体和内衣上不会有精液。以我调查性犯罪、特别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经验看,我认为这个罪犯并不属于强奸小女孩儿的那类罪犯。他以那种程度的力量和攻击性——不是勒就是用钝器击打——杀了人,就肯定不会花时间进行传统的阴茎性交。他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虐待她,比如用手指或者其他物体插入来表现自己的控制权和轻蔑。事实上,我很快就得知了有阴道擦伤和瘀血,但是我真的很怀疑有关发现了精液的报告。
按照律师们的说法,当时孩子头部周围有很多明显的瘀血,教士(当时我还不知道他的名字)试图把它们盖起来,这样帕特茜就看不到伤得有多厉害。但是当时我和李·富尔曼及布赖恩·摩根都很清楚,犯罪现场不仅一片混乱,而且被严重破坏了。我知道,如果嫌犯被指控并进行审判,这会给警察局和检察官带来很严重的问题。
富尔曼告诉我说拉姆齐夫妇已经同警方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初步讯问,并且警察也讯问了他们九岁多大的儿子(我当时也还不知道他的名字),而拉姆齐夫妇对此既不知情也没有同意。我被告知,这个男孩并没有真正理解所发生的事情,也不知道他再也看不到他的妹妹了。除了讯问以外,拉姆齐夫妇还很配合地提供了警察所要的头发、血样和笔迹样本。他们也让他们的儿子提供了同样的东西。
1月8日晚上,布赖恩·摩根和拉姆齐雇的私人侦探艾黎斯·阿密斯泰德一起把我领到了拉姆齐家。阿密斯泰德是个高个子,一头金发,以前是警察局的谋杀案警探,很平易近人;相反,摩根尽管很友善,但是总现出他有权威、应当由他主持大局的样子。这次访问的目的是让我清楚房子的构造,以及谋杀案当晚和第二天一早的情形和事件发生的顺序。
按照我刚刚看过的报纸上的报道,这座都铎式砖建筑一共有大约五千平方英尺,包括改造后的阁楼在内一共有四层,价格大约在一百三十万美元。拉姆齐家在原来的房子上加盖了两个附属建筑。从我们一路所见,这个社区名副其实。它看起来高级而且富裕,正是当地警方愿意细心保护的那种类型。在这里,你所能够想到的严重犯罪一般应该是闯进房子里抢现金、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到这个社区作案的窃贼对他们所要偷的东西很可能都很了解。我被告知说,曾有几户人家的房子,包括拉姆齐家的,最近为慈善活动向公众开放参观,但这正是罪犯了解作案目标的一个好机会。
在房子里面我注意到,因为内部设计的问题,再加上拉姆齐夫妇建的附加建筑,从家里的一部分到另一部分不很通畅。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总是要经过一个死角。房子里的家具很好,有现代的,也有古董家具。从一层到二层有两个楼梯,帕特茜就是在其中的一个旋梯上找到勒索信的。把一个大包裹或者是一样六岁孩子大的东西搬上或者搬下这样的楼梯,一定要身手敏捷才行。主卧室是由三层上的阁楼改造成的,看起来很隐蔽,离房子的其他部分有些距离。约翰在那里有工作区域,并且他和帕特茜有分开的浴室和壁橱。
在中产阶级或中产阶级上层家庭里,琼贝妮特的卧室对于一个六岁的孩子来讲很普通。我看到了好几个娃娃,还有她参加选美比赛的相册。从这个房间里发出的任何声音,即使很大也很难在楼上听到,在位于房子另一侧的拉姆齐夫妇的卧室里就更难听到了。从一层发出的声音更难听到,而在三层几乎不可能听到从地下室发出的任何声音。
我做了一个试验,让阿密斯泰德的一个侦探到琼贝妮特的房间里从一数到十,在数的同时逐渐提高音量。我们呆在主卧室里,他数到五我们才听到。在上层和孩子们的卧室之间没有对讲系统或者任何其他监视系统。
我还注意到,在一层大概有六个门能进房子。琼贝妮特的房间有一个阳台,站在小梯子上或者垃圾桶上就能够到。
我的总体印象是,罪犯肯定十分了解拉姆齐家的构造和那天晚上他们家人的活动,凶手可能是通过监视拉姆齐家得到这些情况的。除了住在这里的人以外,我们还可以立即想到女佣和其他服务人员、建筑工人或者反复应邀来访的朋友和生意上的伙伴。
这对于潜入室内犯罪的人来讲很危险。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一定是一个惯犯。在房子里查看的时候,我觉得,如果罪犯是外人,那么他一定是一个一心一意想要完成伤害拉姆齐一家这个“任务”的人。从犯罪现场,我们无法判断琼贝妮特是不是首先在床上受到的攻击。警方把所有的被褥都取走了,还剪走了一些地毯。我想这些地毯里一定含有血迹、体液痕迹、泥土或者其他证据。我的推测是,孩子可能是在房间里被弄醒并被绑住,然后才被带到地下室。
如果拉姆齐夫妇醒来并下楼,那么地下室对于闯进来的罪犯来讲是一个危险的地方:他会被困在里面。
